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泰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03执保55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泰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68415990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510195076,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678490912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攀枝花市泰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攀枝花市泰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0000元的到期债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市泰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270000元内,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保全。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房产证号为:攀房权证仁房改×××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