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拓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财保318号
申请人: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KNUDMULLER。
委托代理人唐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号1幢2层B26室。
法定代表人:李飚。
申请人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0万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0万元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杨先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