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8343号
原告:**,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98号3层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 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