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819号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菲英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一路32号1幢3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6291535。
法定代表人:黄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技(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58号附7号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91260711。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菲英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筑***技(重庆)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菲英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菲英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菲英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38元,减半收取计493.69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菲英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胡相龙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义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