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3421号
原告:筑***技(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58号附7号24-1。
法定代表人:赵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洁,女,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天,男,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筑***技(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孟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