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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筑某某技(重庆)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执88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市。
被执行人:筑***技(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58号附7号24-1。
**与筑***技(重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权利人**根据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虹劳人仲(2021)办字第129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要求筑***技(重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人民币378,000元。
执行中,筑***技(重庆)有限公司表示其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请求终止本案的执行。另查明,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沪0109民初18874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已生效,然本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故本案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浩
审 判 员  陈 翔
审 判 员  石录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佩业
书 记 员  周 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