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德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诚德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1民初30号 原告:四川诚德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WK0L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仁寿11组。 被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837521。 负责人:**。 被告:西藏那曲嘉黎县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42278351523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诚德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西藏那曲嘉黎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诚德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诚德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6.41元,减半收取计3,208.21元,由原告四川诚德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朗  珍 审 判 员 尼玛** 人民陪审员 其美罗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