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0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明兴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
法定代表人:张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古太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村惠河南街。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南郊区明兴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古太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钱给付执行一案中,诉讼保全以(2016)晋0202民初1493号冻结被执行人古太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718265元银行存款及部分货款,现因该被执行人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古太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查封及货款货物查封。
二、解除担保人杨斌名下京YY34**轿车的查封。
三、解除担保人王月娥名下位于本市城区开源西街南侧福盛园小区D10号楼2单元401号、D2号楼3单元302号、A6号楼3单元402号三套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担保人杨海媛名下位于本市城区御河西路东侧水泉湾龙园12号楼3单元2601号房屋的查封。
五、解除担保人杨海媛名下晋B279**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