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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21民初618号
原告:酒泉贻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诒隆,酒泉贻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金塔县大洋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杜洋,金塔县大洋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彭,金塔县大洋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国明,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贻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塔县大洋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2018年5月8日,原告酒泉贻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泉贻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36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酒泉贻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