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贻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酒泉贻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2601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贻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霞飞路3号御景国际花苑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25346536Q。
法定代表人:狄诒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无业,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执行酒泉贻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甘0902民初22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5000元,受理费0元,执行费275元;2021年5月28日、2021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26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建东
审判员  沈妍玲
审判员  马兴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