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申请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清申64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能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丰川,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锦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银座1502。
法定代表人:韩伟。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以被申请人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根据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5日,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股东为张荣山(持股比例85%)、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持股比例15%),营业期限自2001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
本院认为,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公司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于2021年4月4日届满,且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情形后,未依法进行清算。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作为股东,在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时,有权依法申请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故本院对其申请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对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玲芳
审判员  梁新雅
审判员  奉一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