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终4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嘉陵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1490326P。
法定代表人伍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9927504-X。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渝
代理审判员 黎 明
代理审判员 于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