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3财保20号
申请人:新疆兰鑫科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豆小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庆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碧水路13-1号(碧水花苑)。
法定代表人:程庆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兰鑫科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庆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8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兰鑫科泰电子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兰鑫科泰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庆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8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兰鑫科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成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加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