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2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市庆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程庆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区柏皙机器人养身美容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经营者:王丽娜,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敏,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克拉玛依市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关,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梦瑶,女,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萍,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采气一厂克拉美丽作业区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宋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军平,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舒然,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克拉玛依市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区柏皙机器人养身美容中心(简称柏皙美容中心)、朱敏、龚关、王梦瑶、杨桂萍、克拉玛依市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峰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3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庆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决各侵权人共同承担该案鉴定费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新疆嘉思特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思特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判定庆财公司损失数额的依据。1.嘉思特评估公司存在鉴定物品遗漏情况。一审中,庆财公司曾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嘉思特评估公司现场勘探、审核记录显示:清风压感打印纸计26箱(其中毁损严重22箱);清风电脑打印纸计13件(受损严重12箱);呈品打印纸计29件(其中受损严重19件)……,结合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鉴定意见书对于受损严重的商品作出价格评估,对于其他受损物品的受损情况、受损物品价值并未作出任何评价。故鉴定意见依据不足。2.嘉思特评估公司适用残值率的计算方法评估轻微受损物品的财产价值,评估方法错误。涉案受损物品是各类打印纸,打印纸属于商品,故不能用固定资产残值评估方法计算商品的使用价值。受损轻微的打印纸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打印机卡纸等情形,打印纸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故纸张不再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而鉴定机构以50%的残值率计算轻微受损物品的价值,并没有真实反映出庆财公司因漏水导致的客观损失。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商品属性,仅依据嘉思特评估公司适用错误的评估方法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庆财公司的财产损失,显然与事实不符。二、庆财公司不应当承担漏水损失。庆财公司的打印纸被浸泡,无法继续销售,系各侵权人共同造成,与庆财公司无关,其损失应当由各侵权人共同承担。一审判决依据博峰公司的答辩意见认定“原告在接到漏水通知后未及时到场开门,未尽到减少损失的责任”,而博峰公司对该答辩意见并未提出相应证据证实,且庆财公司对该事实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仅依据博峰公司的答辩意见即认定庆财公司自行扩大损失,显然与事实不符。
***辩称,对一审判决结果不予认可,***所有的房屋漏水造成庆财公司财产损失,一审判决各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王丽娜只应承担同一份责任,不应由***、王丽娜分别承担责任。
柏皙美容中心辩称,一审判决各侵权人各自赔偿一部分损失较为合理,但出租人***与承租人王丽娜只应承担同一份责任,不应由***、王丽娜分别承担责任。
朱敏辩称,对一审判决结果不予认可,朱敏不具有过错。漏水的水管线经过商铺房屋,并非暴露在商铺房屋外部,对于水管年久失修,朱敏不负有维护义务。
杨桂萍辩称,与朱敏的答辩意见一致。
博峰公司辩称,一、庆财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其主张重新认定物品损失的请求,应予驳回。二、庆财公司对按残值率计算物品损失的方法提出的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庆财公司对按残值率计算打印纸损失的方法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其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三、庆财公司应自行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庆财公司的复印纸箱内的纸张均有合成材料制成的防水外包装,不经过长时间浸泡,复印纸不会有任何毁损。一审已经查明水管线跑水后,庆财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赶到现场,且在打开房门后未帮助博峰公司处理积水,也未将复印纸搬到干燥处,任其损失扩大,故庆财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龚关、王梦瑶未予答辩。
庆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各侵权人共同赔偿庆财公司货物损失113,32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0日,庆财公司承租案外人刘翼某所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区碧水花苑碧水园×栋×-3号商铺作为库房,与***所有、柏皙美容中心承租的碧水花苑×-1-3号,居住于碧水花苑碧水园×栋2号的朱敏、居住于碧水花苑碧水园×栋4号的龚关、王梦瑶,居住于碧水花苑碧水园×栋6号的杨桂萍系碧水园×栋上、下楼关系,庆财公司所承租房屋与***、龚关、王梦瑶的房屋共用一条水管线。博峰公司系碧水花苑碧水园物业服务公司。2021年3月5日,柏皙美容中心内的水管线漏水,通过地面渗漏至庆财公司承租使用的库房内,造成库房内各类纸张被浸泡。事故发生后,博峰公司对漏水点进行修理,并告知庆财公司漏水原因系***、朱敏、龚关、王梦瑶、杨桂萍共同使用的一条管线破裂造成。庆财公司认为,其与***、柏皙美容中心、朱敏、龚关、王梦瑶、杨桂萍为相邻关系,***、柏皙美容中心、朱敏、龚关、王梦瑶、杨桂萍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博峰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及时检查更换,应对庆财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果,庆财公司遂起诉至法院。另,2019年11月24日,博峰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碧水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博峰公司对克拉玛依市碧水云天小区碧水花苑的住宅提供物业服务,博峰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为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设备的运行及日常维修养护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0年3月20日,庆财公司与案外人刘翼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庆财公司承租案外人刘翼某坐落于克拉玛依区碧水花苑碧水园×栋×-3号商铺作为库房使用,租赁期从2020年3月20日到2021年3月19日。2021年1月14日,***与柏皙美容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柏皙美容中心承租***所有的克拉玛依市南新路×-1-3号装修好的房屋经营美容养生业务,租赁期自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5日。2021年9月16日,经庆财公司申请、双方共同选定及法院委托,嘉思特评估公司出具新嘉价估字(2021)2163号《关于泡损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一份,载明:“价格鉴定意见确定:位于克拉玛依区碧水花苑内克拉玛依市庆财有限公司库房2021年3月5日因水管线漏水造成的损失:(一)受损严重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柒拾陆元整(¥13176.00);(二)受损轻微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肆万叁仟叁佰捌拾壹元整(¥43381.00)”。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该鉴定机构书面答复为:“新嘉价估字(2021)2163号评估结论书的鉴定程序、方法和结论并无不妥”。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柏皙美容中心所承租房屋的水管线漏水,博峰公司虽对漏水管线进行了抢修、清理,仍造成位于柏皙美容中心楼下的庆财公司库房内的纸张泡损。由于入户管线漏水造成财产损失并非各当事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难以确定责任大小;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该水管线的使用人,即实际受益人,庆财公司在接到漏水通知后未及时到场开门,未尽到减少损失的责任,故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庆财公司的损失平均分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损失金额问题。鉴定意见是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双方当事人虽对专业机构评估的价格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且由于鉴定意见专业性较强,亦未有推翻该鉴定意见的依据,故法院对鉴定机构作出泡水损失合计56,557元的意见予以采信。综上,***、柏皙美容中心、朱敏、杨桂萍、龚关、王梦瑶、博峰公司各自承担庆财公司的损失8,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庆财公司补偿损失8,000元;二、柏皙美容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庆财公司补偿损失8,000元;三、朱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庆财公司补偿损失8,000元;四、杨桂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庆财公司补偿损失8,000元;五、龚关、王梦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庆财公司补偿损失8,000元;六、博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庆财公司补偿损失8,000元;七、驳回庆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另查,一审中庆财公司针对嘉思特评估公司的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嘉思特评估公司存在鉴定物品遗漏情况及嘉思特评估公司适用残值率的计算方法评估轻微受损物品的财产价值,评估方法错误的问题。针对上述异议,嘉思特评估公司作出书面答复:(1)表列计x件为庆财公司申报数量,后缀x件为现场勘察清点后的实际数量,且清点时双方均派员参加,物品受损数量并无遗漏。(2)有些纸张受损因漏水受潮、变色后作为商品出售存在瑕疵,但尚可使用(具备残值)。根据市场调查,估价人员对重置价格及残值均进行了计算,并以重置总价扣减残值作为该部分纸张的损失价值;至于该部分受损轻微纸张的最终处置方式,则由法院予以判定。除上述事实外,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庆财公司、***、柏皙美容中心、朱敏、杨桂萍、龚关、王梦瑶共同使用的水管线年久失修老化导致管线破裂漏水,造成庆财公司财产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嘉思特评估公司评估的庆财公司财产损失金额是否正确。2.庆财公司对其财产损失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1)庆财公司认为嘉思特评估公司存在鉴定物品遗漏情况的问题。针对该问题,一审中嘉思特评估公司已作出书面答复,认为物品受损数量并不存在遗漏。因嘉思特评估公司现场踏勘、清点受损物品时庆财公司派员参加,二审中庆财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嘉思特评估公司存在鉴定物品遗漏情况,故本院对庆财公司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2)庆财公司认为嘉思特评估公司适用残值率的计算方法评估轻微受损物品的财产价值,评估方法错误的问题。嘉思特评估公司具有专业鉴定资质,其对受损物品的财产价值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庆财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本院对嘉思特评估公司所作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庆财公司认为受损的打印纸已失去使用价值和商品属性,嘉思特评估公司适用残值率计算受损物品财产价值,未能真实反映庆财公司因漏水导致的客观损失。对于轻微受损物品的残值如何实现市场价值的问题,市场价值的实现受市场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买卖双方的需求、交易市场的开放程度、价值实现所需的时间等因素影响,庆财公司认为受损的打印纸已失去使用价值和商品属性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案系水管线的共同使用人使用的水管线年久失修老化导致管线破裂漏水,造成庆财公司财产损失。水管线的共同使用人均对该设施具有维护和审慎管理使用的义务,一审判决共同使用人***、柏皙美容中心、朱敏、杨桂萍、龚关、王梦瑶平均承担责任,庆财公司作为共同使用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朱敏最早发现跑水事故,其与博峰公司工作人员均为见证人,能够证实水管线跑水后庆财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赶到现场,博峰公司工作人员能够证实庆财公司工作人员打开房门后未帮助博峰公司处理积水,也未将复印纸搬到干燥处,任其损失扩大,对此,庆财公司均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庆财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柏皙美容中心在二审中答辩称对一审判决结果不予认可,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柏皙美容中心只应承担同一份责任,不应由***、柏皙美容中心分别承担责任,因其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其答辩主张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庆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20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庆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远 志
审判员 唐杰
审判员 叶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