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5843号
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76号铭海中心3号楼-5、6-305。
法定代表人:**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小寨公寓五栋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安县人民医院、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