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240号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28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正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街道办7号楼小寨公寓五栋一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正安县**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安县人民医院、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审理中,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06元,由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