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240号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28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正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街道办7号楼小寨公寓五栋一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正安县**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安县人民医院、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审理中,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06元,由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