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港莎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胜冠诺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1539号
原告:重庆港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枫丹路106号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89764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7月11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胜冠诺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1号附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464923。
法定代表人:蒋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胜冠诺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港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胜冠诺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港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胜冠诺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重庆港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