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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422号 申请人:***,男,1990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请人:***,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1组129号。 被申请人:****环保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峱山经济开发区稷下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D5LTQ6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九顶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齐鲁化工区创业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99TE72。 法定代表人:**万,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九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746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环保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九顶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九合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保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九顶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九合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