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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沧海计算机有限公司与山东沧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初144号
原告:山东沧海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富阳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25441137L。
法定代表人:曲发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干,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沧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9号E尚筑大厦01幢2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N29NXX。
法定代表人:阚宝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沧海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沧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沧海计算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沧海计算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沧海计算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沧海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芳
审 判 员  王 蓉
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闰婷
书 记 员  侯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