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海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丛林凯瓦铝合金船舶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海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凯瓦铝合金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佐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凯瓦铝合金船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凯瓦铝合金船舶有限公司在招
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60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光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