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因贵安新区湖潮乡下坝村建设贵安新区市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部及生活区工程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400平方米(6.6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责令2022年9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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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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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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