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71行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毓秀东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楼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赖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文,该公司工会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凯杰,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仰天东大道623号。
法定代表人敖新春,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王光好,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委托代理人钱磊,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其与被上诉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王光好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8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以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和解协议,争议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故对其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康
审 判 员  胡少林
审 判 员  张庆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柳雨青
书 记 员  高煜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