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与新余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502民初1959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委托代理人邓华,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开发区五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邦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平芳,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毓秀东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
法定代表人赖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阳惠、郭翔星,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余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黎秋尔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曾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