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1247号
申请人:互助县非凡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互助县威远镇红嘴尔村313号。
法定代表人:韩吉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孟治强与被告互助县非凡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2021年4月21日,申请人互助县非凡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陈鸿伟为共同被告,申请人认为陈鸿伟作为申请人买卖合同的合作人,与本案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申请追加陈鸿伟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治强与被告互助县非凡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孟治强与被告互助县非凡绿化有限公司,被告互助县非凡绿化有限公司与陈鸿伟之间的合作关系与本案没有关系。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显示,陈鸿伟系被告与原告协商买卖树苗时的代理人。陈鸿伟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互助县非凡绿化有限公司追加陈鸿伟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刘宗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福财
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