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2969号
原告: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开发区招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3639326U。
法定代表人:陈宇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铭,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58-3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392282X2。
法定代表人:甄学志,董事长。
原告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激光公司)与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鹰环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激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铭、赵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鹰环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激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79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至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14.83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83.26元,自2020年4月11日后至实际付款日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以来原、被告先后签订了7份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04.9万元。原告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开具了104.9万的发票。被告现尚欠质保金79400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后无息返还。按照最后一份合同履行情况,质保期到2019年3月11日结束。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质保金,但是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返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台鹰环境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上海激光公司与台鹰环境公司自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共签订六份《高频电源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由台鹰环境公司购买上海激光公司的高频电源设备,合同价款共计104.9万元,上海激光公司均依约向台鹰环境公司供货并进行了调试验收,涉案货物质保期均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取得环保验收报告之日起算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到为准)。台鹰环境公司已向上海激光公司支付货款969600元,尚欠质保金79400元未支付。涉案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质保期截至2019年3月11日结束。上海激光公司向台鹰环境公司开具了104.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79400元货款于2019年3月19日向台鹰环境公司发函催款,台鹰环境公司至今尚未支付该款项,由此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台鹰环境公司未依约向上海激光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9400元,已经构成违约,故台鹰环境公司应向上海激光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9400元。关于上海激光公司主张逾期利息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台鹰环境公司应支付上海激光公司逾期利息(以7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台鹰环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9400元;
二、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以7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元,由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崔来运
书记员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