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单县宾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巨野县金海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4555号
原告:***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KP676T。
法定代表人:王志宾经理。
住所地:菏泽市单县。
被告:巨野县金海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C9M694P。
法定代表人:王维一经理。
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
第三人: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3639326U。
法定代表人:陈宇渊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开发区。
原告***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金海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巨野县金海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巨野县金海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00元,减半收取1390.00元,保全费11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友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