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352号
原告: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开发区招贤路**。
法定代表人:陈宇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轩,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重德阳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骏骋。
第三人:宁波安葆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2-9-C/div>
法定代表人:张子嵩。
原告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二重德阳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安葆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激光电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挺
审判员 石清玉
审判员 江 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卿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