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2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犁州绿盈花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解放西路223号营建经典花园10号楼0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连因与被申请人伊犁州绿盈花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 惠 娟
审 判 员 葛 瀚 文
审 判 员 热 依 拉·买买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提·***
书 记 员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