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绿盈花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诉伊犁州绿盈花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4002民初2173号
原告:胡彬,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伊犁州绿盈花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彬诉被告伊犁州绿盈花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彬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彬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顾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