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温唛科斯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民辖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嘉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婕,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温唛科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博君,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温唛科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讼争的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位于厦门自贸区的湖里区东渡片区,属于自贸区案件,应当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虽然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原审原告已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依法有据。没有证据显示本案属于厦门自贸区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上诉人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许贞
审 判 员  陈丽英
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林娇玲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