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26执异16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教育体育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豫0326执76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汝阳县教育体育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41032600×××56账户,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汝阳县教育体育局名下,但异议人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账户内的资金系汝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汝阳县支行的贷款,专门用于投资建设汝阳县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该账户系该笔资金在汝阳县教育体育局设立的中间监管账户,被执行人汝阳县教育体育局对该资金不拥有所有权,异议人异议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6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阳县教育体育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1)豫0326执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汝阳县教育体育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4103260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55790.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后异议人汝阳县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其提交的证据显示:汝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汝阳县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2020年9月14日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汝阳县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陆亿捌仟万元,用于汝阳县中等教育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2020年10月19日,汝阳县教育体育局为推进该项目,按照贷款支付要求向汝阳县人民政府请示“关于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汝阳县支行开设中间管理账户”,经批准后,2020年11月2日,汝阳县农业发展银行汝阳县支行、汝阳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阳县教育体育局三方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安排、账户管理、项目资金支付与使用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明确该资金用于汝阳县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汝阳县教育体育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汝阳县支行开立账户,户号为:20341032600100000409671,指定该账户为中间管理账户,专门用于汝阳县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2020年11月30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凭证显示,借款人为汝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途为汝阳县中等专业学校新区建设项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同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汝阳县支行向汝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账人民币叁亿元整,汝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汝阳县教育体育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汝阳县支行账号为20341032600100000409671的账户转入资金人民币叁亿元圆整。2020年12月11日汝阳县教育体育局通过账户20341032600100000409671向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转“汝阳县中等专业学校新区建设项目工程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伍万柒仟伍佰陆拾贰元肆角伍分。 另查明,2020年9月30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建设“汝阳县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2020年10月30号汝阳县城投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与洛阳金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合同》。
中止本院(2021)豫0326执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汝阳县教育体育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4103260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55790.15元的冻结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侯占梅 审判员  申山虎 审判员  张为民
书记员  史怡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