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326民初2086号
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扬、郭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原被告之间存在两个租赁合同的关系。**租赁老潼关肉夹馍店,原告租赁合同存在,并且原告应该给予被告的优惠政策也给予了被告,被告拖欠原告原房租2350元,被告**应当偿还。 对于原告通过拍卖公司拍卖该商铺的租赁权,视为要约,被告按照约定签约,并对竞买文件、竞买合同签字认可,并缴纳拍卖押金,同时又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视为承诺,因此原告发出要约,被告承诺,可确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只是没有履行签订书面合同,但不影响租赁依法成立的效力。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并交纳成交价款,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所欠原告32500元租金,和按规定应当交纳的成交价款剩余部分57500元,被告**均应当偿还。 对于原告主张2350元+32500元=34850元租金的利息,由于被告违约,该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可确定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85%为年利率计算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四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7日,依据汝阳县人民政府汝政文(2019)98号文件,被告**原承租的汝阳县司法局大门西老潼关肉夹馍门面房产权划归原告所有。 为了保证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20年4月在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权进行了公开竞拍。涉案房屋在此次拍卖中的具体标的名称“司法局大门西老潼关肉夹馍3年租赁权”。2020年4月15日,被告与洛阳市佳德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竞买合同》,并于2020年4月17日,在洛阳市佳德拍卖有限公司的竞买须知文件上签字确认,当日,被告成功竟拍涉案房屋的3年租赁权,拍卖成交价90000元,成交号牌693,被告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字确认。 根据竞买须知的约定,被告应当在拍卖确认成交后,向原告交清拍卖成交价款,并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但是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交清拍卖成交价款,也未同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后考虑到被告系涉案房屋的原承租户,在竟拍之前以及竟拍之后一直持续承租涉案房屋,原告只是口头通知被告及时缴纳拍卖成交价款并通知被告同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其后原告于202l年4月21日向被告下发了正式的催收函,但被告仍没有与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也不缴纳欠付租金。 经查,被告承租的涉案房屋原承租价1500元/月,被告交纳的租金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之后未再交纳。因此,在沙案房屋租赁权拍卖之前,也即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欠付的租金为6850元,因疫情原因,按政策原告给予被告减免三个月租金后,被告实际欠付租金2350元。 再查,从涉案房屋租赁权拍卖成交次日也即2020年4月18日起,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的该门面房3年租赁权9万元整,合计月租金2500元,从2020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被告欠付租金为32500元。 因此,上述两项,被告累计共欠付租金合计34850元。 另查,被告在拍卖成交后一直没有同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从2021年5月18日至拍卖成交书确认的租赁期结束之间的租金为57500元。 又查,2021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为3.85%。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举证质证的事实证实:一、书证《汝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权拍卖会竞买文件》1份、《竞买合同》1份及《拍卖成交确认书》1份证实:涉案商铺被告**竞拍价格承租的事实。 二、书证《收据》证实:被告**在拍前承租涉案商铺的事实。 三、照片一张。证实: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涉案商铺,被告从竞拍成功之日起持续占有涉案商铺的事实。 四、书证《汝阳县人民政府文件》汝政文【2019】98号1份证实:原告对商铺拥有产权的事实。 五、被告在违约后,原告向被告催缴租金的事实。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已经欠付的房屋租金3485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485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85%为年利率,自2020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曰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涉案房屋的剩余租金575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74.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海科
书记员  翟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