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583号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2465694W,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文化路8号。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汝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汝阳县凤山路468号。法定代表人:**瑕。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汝阳县教育体育局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94.14元,由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斗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