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2087号
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文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上列原被告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0.27元,由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