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26民初2085号 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文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经欠付的房屋租金15932.7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914.39元(以本金15932.77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曰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2、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房屋的剩余租金57500元一次支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7日,依据汝阳县人民政府***(2019)98号文件,被告原承租的体育场西看台从***第五、六间仓库(2间)房屋产权划归原告所有。为了保证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20年3月在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权进行了公开竞拍。涉案房屋在此次拍卖中的具体标的名称“体育场西看台从***第五、六间仓库(2间)3年租赁权”。2020年3月16日,被告与洛阳市佳德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竞买合同》,并于2020年3月17日,在洛阳市佳德拍卖有限公司的竞买须知文件上签字确认,当日,被告成功竟拍涉案房屋的3年租赁权,拍卖成交价45000元,成交号牌698,被告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字确认。根据竞买须知的约定,被告应当在拍卖确认成交后,向原告交清拍卖成交价款,并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但是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交清拍卖成交价款,也未同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考虑到被告系涉案房屋的原承租户,在竟拍之前以及竟拍之后一直持续承租涉案房屋,原告当时未直接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而是口头通知被告及时缴纳拍卖成交价款并通知被告同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被告却将原告的善意置之不理,无奈,原告于202l年1月22日向被告下发了正式的催收函,但被告仍不与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也不缴纳欠付租金。后来,被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原告交还了涉案房屋的钥匙并退租,原告同意当日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 被告承租的涉案房屋原承租价616元/月,被告交纳的租金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之后未再交纳。因此,在沙案房屋租赁权拍卖之前,也即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欠付的租金为2199.45元,因疫情原因,按政策原告给予被告减免三个月租金后,被告实际欠付租金349.44元。从涉案房屋租赁权拍卖成交次日也即2020年3月18日起,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的该门面房3年租赁权45000元整,合计年租金15000元,月租金1250元,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欠付租金为15583.33元。因此,截止2021年3月31日,被告累计共欠付租金合计15932.77元。综上,鉴于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已经累计欠付的租金15932.77元及逾期利息,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7日,依据汝阳县人民政府***(2019)98号文件,被告原承租的体育场西看台从***第五、六间仓库(2间)房屋产权划归原告所有。 为了保证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20年3月在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权进行了公开竞拍。涉案房屋在此次拍卖中的具体标的名称“体育场西看台从***第五、六间仓库(2间)3年租赁权”。2020年3月16日,被告与洛阳市佳德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竞买合同》,并于2020年3月17日,在洛阳市佳德拍卖有限公司的竞买须知文件上签字确认,当日,被告成功竟拍涉案房屋的3年租赁权,拍卖成交价45000元,成交号牌698,被告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字确认。 根据竞买须知的约定,被告应当在拍卖确认成交后,向原告交清拍卖成交价款,并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但是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交清拍卖成交价款,也未同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考虑到被告系涉案房屋的原承租户,在竟拍之前以及竟拍之后一直持续承租涉案房屋,原告当时未直接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而是口头通知被告及时缴纳拍卖成交价款并通知被告同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被告却将原告的善意置之不理,无奈,原告于202l年1月22日向被告下发了正式的催收函,但被告仍不与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也不缴纳欠付租金。后来,被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原告交还了涉案房屋的钥匙并退租,原告同意当日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 经查,被告承租的涉案房屋原承租价616元/月,被告交纳的租金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之后未再交纳。因此,在沙案房屋租赁权拍卖之前,也即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欠付的租金为2199.45元,因疫情原因,按政策原告给予被告减免三个月租金后,被告实际欠付租金349.44元。 再查,从涉案房屋租赁权拍卖成交次日也即2020年3月18日起,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的该门面房3年租赁权45000元整,合计年租金15000元,月租金1250元,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欠付租金为15583.33元。 因此,截止2021年3月31日,上述两项,被告累计共欠付租金合计15932.77元。 又查,2021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为3.85%。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举证质证的事实证实:一、书证《汝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权拍卖会竞买文件》1份、《竞买合同》1份、个人承诺书1份、现金交款单1份、拍卖成交协议证实:涉案商铺被告***按照竞拍价格承租的事实。 二、书证《收据》(**代交)证实:被告***在拍前承租涉案商铺的事实。 三、书证《汝阳县人民政府文件》***【2019】98号1份证实:原告对商铺拥有产权的事实。 四、催收函1份,证明被告在承租涉案商铺后欠付租金,原告向被告催交租金且催促被告同原告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协议的事实。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原被告之间存在两个租赁合同的关系。***租赁体育场西看台从***第五、六间仓库(2间),原告租赁合同存在,并且原告应该给予被告的优惠政策也给予了被告,被告拖欠原告原房租349.44元,被告***应当偿还。 对于原告通过拍卖公司拍卖该商铺的租赁权,视为要约,被告按照约定签约,并对竞买文件、竞买合同签字认可,并缴纳拍卖押金,同时又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视为承诺,因此原告发出要约,被告承诺,可确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只是没有履行签订书面合同,但不影响租赁依法成立的效力。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并交纳成交价款,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所欠原告15583.33元租金,被告***均应当偿还。 对于原告主张349.44元+15583.33元=15932.77元租金的利息,由于被告违约,该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可确定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85%为年利率计算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四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已经欠付的房屋租金15932.7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5932.7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85%为年利率,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曰止)。 二、驳回原告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4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