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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德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初48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钫萍,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德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关兴路194号万兴花园已幢004号。
法定代表人:周绍洪。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德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德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德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锐
人民陪审员  孙翠鑫
人民陪审员  李 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