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澄宏泰建设(甘肃)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143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
被告:陈建军,男,现住址不详。
被告:庆阳市宏泰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世纪城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孙九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陈建军、庆阳市宏泰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陈建军现下落不明,故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9元,减半收取13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静遥人民陪审员郭志锐人民陪审员魏登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代 园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