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2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庆阳市宏泰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世纪城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卢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
本院在执行***与***、庆阳市宏泰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甘10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宏泰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57000元,庆阳市宏泰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840元,保全费1445元,执行费233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款157000元,案件受理费3840元,保全费1445元,执行费2334元,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将庆阳市宏泰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环县木钵学区未结工程款划拨至环县法院执行专户,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甘10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