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精格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3295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精格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295号
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258号35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精格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林英。
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精格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