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执276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精格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工业园。
本院执行***与广州市精格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京0105民初19054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孟丽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本金壹拾万元整;自2016年1月3日到2016年3月3日止,每月支付借款本金的利率为2%;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按借款本金的每月2%计算。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精格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精格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广州市精格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精格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 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