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庆西执字第490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正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搬出侵占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181号庆阳民航临街商住楼402号房屋。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负担。后该案提起再审,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2016年2月17日,庆阳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庆中民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本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和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庆阳市众拓建筑公司对**的起诉。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予以退还。
执行中,现因本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金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