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宁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6民初2561号
原告: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宁县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宁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1元,减半收取计6175.50元,由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