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5民初2220号
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西坡镇***五组。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文书。
被告: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计2280元,***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蕾 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