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华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市华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枣阳互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华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建材市场(万盛家装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东杰(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枣阳互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316国道与东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熊远学。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华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阳互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湘042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枣阳互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枣阳人民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L××××的东风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FL××××的东风牌车辆为注销状态,未能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戈
审判员 谢红军
审判员 邓磊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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