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02民初1963号
原告:庆阳市华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龙东建材市场(万盛家装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芦子渠村沟畎队41号。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肖金村庙湾队51号。
被告:枣阳互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316国道与东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熊远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庆阳市华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互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被告枣阳互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向提出异议,认为该案货物损失是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件应当由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货物的损失是因为承运人***在提取货物后,将其驾驶的×××号重型货车交由李勇成驾驶,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632公里+157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并起火,造成两人死亡,车载货物全部毁损的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应当由交通事故地发生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枣阳互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940元,退付给原告庆阳市华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晓平
二O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凌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