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佳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5572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F4UCH6F。
法定代表人:史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系商丘市梁园区中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佳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豫东综合物流产业聚集区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74224058A。
法定代表人:曾家海,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佳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241141300040200××××)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商丘佳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措施费(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文卿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