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民初7388号
申请人: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6794919682。
法定代表人:王成,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普济路1250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21735006797。
法定代表人:郭逢安,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晓运,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申请人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陈晓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陈晓运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号本田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陈晓运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号本田牌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