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11民初1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普济路。
法定代表人郭逢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示范区腾云路。
法定代表人张子键,经理。
申请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19)豫0811民初121号保全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赵希平位于解放区丰收西路63号温州商贸城9号楼23××28号的房产(房权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2019年9月29日,申请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赵希平位于解放区丰收西路63号温州商贸城9号楼23××28号房产(房权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赵希平位于解放区丰收西路63号温州商贸城9号楼23××28号房产(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翟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