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山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执恢238号之一
申请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焦作市中山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中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2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保险、住房公积金、房产。
2、2019年11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焦作市中山置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诉,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中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闫自强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