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民初7388-2号
原告: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6794919682。
法定代表人:王成,任总经理。
被告: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普济路****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21735006797。
法定代表人:郭逢安,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君霞,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5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熙宁